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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工伤案件的两个法条的适用[来自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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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5:14: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第三款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实务中关于这两条怎么适用:1、劳动者必须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假设劳动局不给鉴定该如何解决?2、在因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赔偿请求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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