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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丈夫怒杀情夫被判无期 女儿窝藏亦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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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2:01: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因女人纠纷引发的惨案,并依法判决被告人唐广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唐咸秀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唐广陆因唐某(男,殁年54岁)与其妻子翟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怀恨在心。2011年11月1日晚9时许,唐某到唐广陆家屋后,欲找翟某,唐广陆发现唐某后,先后持石头、木板猛击其头部,致其倒地昏迷。唐广陆为掩盖自己的罪行,将被害人唐某丢至杨家山南面山脚下渡槽下方的水沟里,致其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当晚唐广陆驾车逃至其儿子唐咸元(已判刑)处,并告知唐咸元其犯罪事实。次日清晨,唐广陆从灌阳县搭车逃至桂林后,找到其女儿被告人唐咸秀,也将此事告知唐咸秀。唐咸秀明知其父犯罪,仍帮助唐广陆购买车票,乘车逃至贵州省贵阳市。2011年11月5日9时许,唐广陆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贵阳市公安局小河分局黄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广陆持石头、木板猛击唐某头部致其昏迷后,将唐某丢弃在水沟里致其死亡,唐广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唐咸秀明知其父唐广陆是犯罪的人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窝藏罪。
  被告人唐广陆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唐广陆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唐某在明知唐广陆的妻子翟某是有夫之妇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唐广陆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唐广陆家属自愿代唐广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超出法院判赔部分亦自愿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视为唐广陆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鉴于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唐广陆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决定对被告人唐广陆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咸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作出前述判决。
  法庭教育: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本案被害人在明知被告人的妻子是有夫之妇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而被告人妻子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而且违背了夫妻间忠实义务。因此,公民行为不仅应当遵循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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