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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14 22: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经过村委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

  现***十组退耕还林面承包人A,B ,C,D,经村委共同协商,此退耕还林面积以后如有开发项目,有政策性面积优惠补助,其中E应得壹份,特此协商决议。

  原包人E签名
  承包人A,B,C签名
  村委会公章(已盖)
  2009年1月4日

  后来,土地经过流转,获转让费共108万元,由承包人A,B ,C ,D四人分掉。第一批款60万元是在2010年12月17日,18日这两天瓜分的,余下的48万元,具体瓜分时间不详。
  当时,E找当地街道政府多次,要求按达成的协议,分得一份,即108除以21.6万元。街道政府因害怕责任,不了了之。
  现E要求诉诸法律,想追回按协议应分得的21.6万元。请问:该如何起诉?按什么事由起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现手上仅有一份经村委会盖章过的《协议》,没有其它证据在手上。你认为还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被告是只列村委会还是列村委会,A,B,C ,D?

  烦请详细解答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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