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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淘金提升码头水位 幼女溺亡水利局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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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8:03: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名九岁幼女不慎掉入河中溺水身亡,由此引发了一起幼女的父母起诉河道主管机关县水利局不作为的行政纠纷案。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成功协调处理了这起不作为行政纠纷案,最后原告予以撤诉。  近年来,赣江河道里出现淘金船只进行非法淘金活动,乱采滥挖,将淘金后的沙石堆积和废弃在河道内,严重阻塞河道,造成沿河村民用水码头水位上升,既妨碍了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畅通,又影响了沿河村民正常生活秩序。2011年6月初,原告姚兵9岁女儿姚某来河边玩耍,在码头边洗手时不小心掉入河中,因河中堆积了大量沙石太滑,加上水位太深之故,经几位好心人极力抢救仍未将女孩救上岸。
  女孩溺水事故发生后,女孩的父母在悲痛之余一纸诉状把县水利局推上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席,诉称由于河道主管机关的不作为才导致了其女儿的不幸身亡,要求县水利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在出事河段非法淘金的第三人刘军作出行政处罚。
  该院审理后认为,《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赣江、抚河、信河、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因此县级水利局对赣江境内河道无管理权,非该河道主管机关,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审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对原告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后。原告姚兵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行政起诉,只向河道淘金的第三人刘军追偿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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