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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在招待所游泳池内游泳溺水身亡 招待所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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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 14:38: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p>2000年5月2日晚20时许,原告董淑庆之夫,张显志、张显杰之父张俊生(1936年1月24日出生)在其女婿耿瑞华陪同下,持总参三部科装局内部所购57303部队招待所(61195部队招待所的原名称)编号为071号的游泳池月卡到被告61195部队招待所(以下简称被告)游泳池游泳。该游泳池长23米、宽12米,分深水区和浅水区,深水区水位1.8米,浅水区水位1.2米,深水区与浅水区之间无隔离设施。在游泳过程中,张俊生溺水沉入池底,此时陪同张俊生游泳的耿瑞华不在其身边。其他人发现有人溺水后急向场边工作人员呼救。当晚协助值班的救生员杨洪宝随即下水救生,并在游泳池边与前来游泳的中国人民解放军316医院的工作人员庞亚玲、韦红一起对张俊生实施人工呼吸等徒手抢救措施。庞亚玲还拨打了316医院的急救电话,316医院派救护车将张俊生拉到该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俊生家属支付抢救费747.60元。2000年5月3日凌晨,北京急救中心根据张俊生家属的要求,将张俊生的尸体运送回青岛市并于5月4日火化,对此,共支付运输费人民币14 000元,丧葬费人民币1340元。此外,原告张显杰及其爱人等因赴青岛处理张俊生后事的返京路费支出582元。<br/><br/>  另查,被告的游泳馆于2000年4月20日开始试营业,5月1日正式营业。在此之前被告委托持有北京市游泳救护员上岗证的北京市香山饭店职工杨勇鹏开办救生员培训班,对杨洪宝等人进行了岗前培训,杨洪宝等人经内部考核合格后担任该游泳馆救生员工作,但未取得北京市游泳救护人员上岗证。<br/><br/>  原告董淑庆、张显志、张显杰诉称:张俊生在被告处游泳时溺水死亡,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董淑庆、张显志、张显杰赔礼道歉;赔偿抢救费747.6元、丧葬费1340元、交通费14 582元,支付死亡赔偿金157 320元,退还游泳票款1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br/><br/>  被告辩称,其作为经营者已尽必要的义务,在此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p><p>请大家分析一下,下面我会贴出判决结果及法理分析.</p><p>   **** Hidden Message *****</p><p><br/> **** Hidden Messag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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