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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破产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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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3 14: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1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破产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点击图片即可查看白皮书内容)



重庆五中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副院长唐文致发布词,介绍了重庆破产法庭成立一年来各项工作推进及案件办理情况。



重庆破产法庭庭长吴洪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由重庆五中院办公室副主任王璐璐主持



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重庆日报等16家中央、市级媒体记者到会采访。

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01 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案  



02 重庆九七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03 重庆欧特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04 重庆南岸快乐摇篮幼儿园破产和解案



05 重庆奥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和解案



06 重庆手之舞游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07 云阳县云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08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09 重庆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巴南区南泉供销合作社、张勇、曾晓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10 处罚管理人拒不履职案



案例全文皆可上下滑动哦~



01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分别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分别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破产重整,并申请实质合并重整。



(二)审理情况

本院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对力帆系22家企业破产重整申请案进行听证审查,依法于2020年8月11日、21日分别裁定受理力帆系企业重整案,8月28日裁定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决定对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案进行协调审理。10月13日、15日,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11月25日、27日,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1月25日,力帆股份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1月30日,本院分别裁定批准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力帆系22家企业破产重整案,从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到终止重整程序,审理时长仅102天。



(三)典型意义

在审理力帆系企业重整案件中,重庆破产法庭以法治化为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办理案件。因企施策,针对不符合实质合并重整的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依法采用协调审理方式进行审理;针对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依法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高效解决重大复杂问题。指导管理人面向市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创新采用“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联合参与重整的形式,为企业注入大量资金,通过引入具有行业领军地位的战略投资人,构建智能换电新能源汽车产业新生态,全面优化企业经营方案,充分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实现对企业的拯救。为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金融债权人的不同诉求,本案创新采用上市公司出资人让渡股权为十家子公司偿债的清偿方式,有效实现了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软着陆”。力帆系企业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安置职工5700余人,真正做到“破产不停产”,维护了企业营运价值,保留了重庆传统知名的“力帆”品牌,保护了上下游产业链千余家企业利益,有效避免了力帆股份退市的可能,保障了6万余户中小投资者权益。



02重庆九七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九七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七九公司)是2016年成立的涉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公司现有的江津区德感滨江新时代楼盘,是集住宅、商业于一体的优质江景房项目,项目总建设面积十万多平方米,可建住宅七万多平方米,可建商业近两万平方米,地下超市七千平方米,地下车位六百余个。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公司因治理结构混乱导致资金短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无法按期完工交房,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审理情况

本院以公司建设项目具有未来预期价值,如得到资金支持尽早完成开发项目,能够实现挽救公司、提高债权人清偿率的目标为由,裁定受理九七九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0年5月11日选任管理人。审理中,法院联同管理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召开府院联动会,获得当地政府部门对项目复产复建的大力支持。同时,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核查公司债权债务,通过审计、评估等方式审查公司状况,对外发布招募意向投资人公告。在全面了解公司状况后,管理人多次与债权人、债务人及意向投资人沟通交流,听取各方意见,制作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8月11日,本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会上重整计划草案获各组债权人高票通过。2020年8月17日,本院裁定九七九公司重整计划通过,同时终止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破产法庭成立后审结的首例破产重整案件。破产重整是对具备破产原因而又存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企业,保护其继续经营并挽救其生存的制度。房地产企业重整过程中普遍存在债权人利益平衡难,相关配套政策落地难,意向投资人引进难等困难,民营企业在面对上述困难时问题尤为突出。本案在指定管理人到重整计划通过的98天时间内,通过加强与债权人沟通交流、引进优质投资人及经营团队、积极运用府院联动机制等多手段并行的方式,在妥善处置公司债务问题的同时实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模式,重塑公司竞争力的目标,最终使公司得以存续并逐步走向良性发展。九七九公司破产重整案是发挥重整制度挽救功能,救治困境企业的典型案例,公司的成功救治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也具有积极意义。



03重庆欧特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欧特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特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涉诉较多,被执行案件有20余件。执行法院查询后发现公司名下财产仅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且已被多轮查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已经具备破产条件。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为欧特公司的(2019)渝0151执3458号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二)审理情况

2020年6月4日,本院裁定受理欧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向本院汇报欧特公司股东有和解的意向,合议庭经过分析研判,认为该案具有一定的和解基础,遂指导管理人协助欧特公司制定了和解协议草案。2020年8月12日,本院裁定欧特公司和解。2020年8月14日,欧特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按照和解协议,普通债权清偿率将从清算状态下的15.3%提高至53%。2020年8月20日,本院裁定认可欧特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破产法庭成立后审结的首例破产和解案。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多环节灵活适用法律程序,高质量化解债务纠纷。债务人企业通过“执转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后,经过重庆破产法庭和管理人的大量细致工作,促成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案件由清算程序转入和解程序,和解协议草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即获高票表决通过。二是多层面严控破产成本,全方位提升司法满意度。本案从立案受理到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前后仅用时78天。而且,本案除破产案件受理费以外,和解资金全部用于清偿债权;管理人报酬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不在本案和解资金中支付,由管理人与债务人另行协商支付。案件的处理极大降低了破产成本,获得了各方的一致好评。三是多角度拟定协议条款,全流程保障协议可执行性。一方面公开拍卖债务人企业财产,另一方面股东承诺以一定底价兜底购买,保障了财产变价效率及价值。同时,除财产变价以外的其他和解资金,在和解协议草案表决之前落实到位近30%,尾款支付时间也明确具体,债权人获得清偿的信心极大增强,有效推动和解协议草案顺利通过,对处理类案具有借鉴意义。



04重庆南岸快乐摇篮幼儿园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南岸快乐摇篮幼儿园(以下简称摇篮幼儿园)成立于2015年10月22日,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丹龙路2号,注册资本150万元,社会组织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机关为重庆市南岸区教委。2020年4月30日,摇篮幼儿园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裁定受理摇篮幼儿园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管理人。摇篮幼儿园债权申报期满后,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有职工债权(幼儿教师)16户,共计金额109070.33元,普通债权10户,总金额943960.85元,另有房屋租金等共益债务389492元。经管理人调查,摇篮幼儿园资产仅有现金6883元,应收债权76548元,幼儿园设施、教学电子用品等评估值225252.66元,共计资产308683.66元,如破产清算,则资产尚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经管理人与摇篮幼儿园、各债权人多次协调,指导摇篮幼儿园以引进投资人与债权人和解的方式脱困。2020年9月28日,摇篮幼儿园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2020年10月9日,本院裁定摇篮幼儿园转入破产和解程序。2020年11月4日,和解协议草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院于当日裁定认可摇篮幼儿园和解协议,并终止摇篮幼儿园和解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破产法庭受理的首例民办非企业破产和解案。在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后,本院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审查,并及时裁定摇篮幼儿园转入破产和解程序。在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后,重庆破产法庭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该案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和解程序后,破产费用、职工债权得到全额偿付,稳定了教师队伍,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也得到提高。同时,摇篮幼儿园保留住了能够继续运营的主体资格及教师队伍,保障了周边居民幼儿的就近入园,使摇篮幼儿园不利于变现处置的桌椅等现有资产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及整体价值的提升。重庆破产法庭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维护了疫情期间教师就业权及学龄前儿童的受教育权。



05重庆奥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奥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禾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袁衡(已实缴出资2.5万元,认缴出资22.5万元)、张奥京(已实缴出资47.5万元,认缴出资427.5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建筑相关业务;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2020年9月29日,本院受理北部新区高新园渝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渝金租赁站)对奥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因本案案情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本案。



(二)审理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接管了公司印章、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债权申报期满后,仅有两名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金额为26万元。经管理人调查,奥禾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但两股东认缴出资450万元并未缴纳。2020年12月2日,奥禾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其股东向本院提出与两债权人和解的意向,本院随即指导管理人组织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和解。2020年12月22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确认渝金租赁站债权金额12万元、李成贵债权金额14万元。2020年12月25日,奥禾公司分别与两名债权人签订《重庆奥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解协议》,约定奥禾公司向渝金租赁站分期支付10万元、向李成贵分期支付11万元,支付完毕后即视为全部债权全额清偿。同日,奥禾公司提请本院裁定认可该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予以认可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案从指定管理人到终结破产程序共计用时57天。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庆破产法庭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自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而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针对债务人财产明确、债权人人数较少、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清算案件,灵活运用企业破产法关于和解的特别规定,引导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而不受同类债权平等清偿原则的限制,从而平衡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诉求,在无须转换程序的情况下,高效清理债权债务,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促进“六稳”“六保”及时、精准、有力落实,为快速审结破产案件提供新思路。



06重庆手之舞游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手之舞游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之舞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30万元,系重庆神指奇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游戏设计、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知识产权代理,主要开发了无双斩游戏软件。后出现经营困难,手之舞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20年2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手之舞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手之舞公司债权申报期满后,仅有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和手之舞公司股东神指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金额分别为115.93万元、368万元。经管理人调查,手之舞公司资产仅有现金6768.83元和两个游戏软件著作权,但发现手之舞公司可能涉嫌股东大额款项异常报销情况。管理人向两债权人通报此情况后,两债权人均立即向管理人提交查阅债务人财务账册的申请,管理人当日即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债权人发送了财务账册扫描件。同时,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对手之舞公司账册进行审计。审计发现,手之舞公司开发游戏软件期间,陆续产生员工工资数百万元,在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维持公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神指公司出借款项333万元,用于垫付员工工资和运营费用,以维持公司运营。管理人认为,手之舞公司主要经营成本为人员工资,在其出资明显不足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应增加出资而非通过借款方式维持运营,因此股东垫付员工工资形成的借款应为劣后债权。管理人向手之舞公司股东送达劣后债权认定通知书后,手之舞公司股东未提异议。手之舞公司的两个游戏著作权如按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价可能高达上百万,明显不符市场价值;如按市场法评估,则评估价可能与评估费相当。由此,管理人组织债权人协商以5000元为起拍价,并最终溢价4倍,以20000元成交。2020年9月9日,本院以破产人破产财产分配完结为由,裁定终结手之舞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一是保障单个债权人知情权行使。单个债权人知情权的落实公开了破产企业经营状况,提高了破产信息对称性,减少了破产程序对抗性,让债权人切实感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正义。二是依法使用“衡平居次”原则,将股东债权劣后清偿。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应认定为劣后债权。三是小额资产通过协议底价、市场定价方式予以处置。绝大部分破产企业仅有小额资产可供清偿,如何快速、灵活处置此类“鸡肋”资产关系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本案放弃评估定底价、拍卖定市价的常规方式,直接由债权人协议底价后交由市场定价,提高了清偿率和破产效率。



07云阳县云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云阳县云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春大酒店)成立于2001年8月27日,注册资本300万元,出资者为彭清春和云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20年4月9日,本院根据云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云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云春大酒店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2020年11月10日,云春大酒店清算组以云春大酒店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云春大酒店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云春大酒店清算组对云春大酒店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审理情况

2020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云春大酒店破产清算案件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本案。合议庭确定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第三天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0年12月25日,债务人的两名股东、管理人以及本案7户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2020年12月28日,本院对《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予以认可,并于同日裁定宣告云春大酒店破产并终结云春大酒店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破产法庭成立后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并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审结的第一案。针对本案管理人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已对云春大酒店的债权债务、资产状况、股东出资等情况进行过梳理。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对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已完成的债权申报及审核、资产调查及评估、股东出资调查等清算事项,无违反《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情形,重庆破产法庭依法予以认可。重庆破产法庭在受理对云春大酒店破产清算申请的当天即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从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到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前后仅用时39天,体现了重庆破产法庭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精神,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08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0日,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炜旻、陈孔亮以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行清算一年多以来,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继续进行清算,避免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谊小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二)审理情况

本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查明同谊小贷公司自2019年1月作出解散并清算公司的决议后,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无法通过公司对外负债确权通知书,导致清算组无法开展编制资产负债表等工作,清算工作一直处于僵局状态。后公司股东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炜旻、陈孔亮向本院申请对同谊小额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公司股东对同谊小贷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三)典型意义

公司经营过程中会发生公司僵局,在公司自行清算中也会出现清算僵局。这种僵局可能因为清算组成员的意见分歧无法形成清算方案或者股东会意见分歧无法通过清算方案而导致清算无法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仅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三种情形,即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后两种情形系由自行清算向强制清算过渡或转化的情形。但上述规定并不能实现公司自行清算僵局的充分救济,对于“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界定难于举证、认定和操作。公司清算制度不仅仅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同样也以维护社会经济效益和秩序为目的。实践中存在大量公司自行清算僵局的情况,但该种情况能否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案中,在清算组工作难以推进的情况下,相关主体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有利于提高清算效率,避免给公司、债权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及社会造成不必要损失。人民法院在清算组自行清算出现僵局的情形下依法受理股东、债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强制清算申请,对完善公司退出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09重庆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巴南区南泉供销合作社、张勇、曾晓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0日,巴南区南泉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南泉供销社)与张勇、重庆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仁房地产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南泉供销社借给张勇1000万元,大仁房地产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南泉供销社、张勇、大仁房地产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载明:由于南泉供销社主体不符合交易所抵押的相关规定,现将大仁房地产公司的抵押物抵押在其法人代表曾晓芸名下,并由曾晓芸在交易所办理抵押相关手续。2015年11月12日,曾晓芸、大仁房地产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11月13日,南泉供销社向大仁房地产公司转账1000万元,大仁房地产公司出具收据,收款方式为转账,收款事由为借款。借款到期后,大仁房地产公司未归还借款,也未履行担保义务。2018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受理大仁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交由永川区法院审理。2019年1月15日,南泉供销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金1000万元、利息168万元合计1168万元,应为优先债权。大仁房地产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债权审查意见书》,对南泉供销社申报债权的1168万元予以确认并列入普通债权。



(二)审理情况

南泉供销社不服管理人的认定,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南泉供销社对大仁房地产公司享有的1168万元的债权为担保债权,并对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889号香水湾2098.02平方米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019年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南泉供销社对大仁房地产公司享有债权1168万元,同时判决南泉供销社对大仁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判决作出后,大仁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20年10月15日,本院经审理认为大仁房地产公司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原审判决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当事人出于便利或其他原因有时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在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双方对于抵押权的归属争议较大。本案依据抵押担保和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认为南泉供销社、大仁房地产公司同意以曾晓芸名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权利人虽为曾晓芸,但该抵押登记是为南泉供销社、张勇、大仁房地产公司的《抵押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实质是南泉供销社、张勇、大仁房地产公司为履行三方的《抵押借款合同》而作的一种便利安排。这样的交易安排体现了三方以案涉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抵押权设立没有突破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存在脱离债权的独立抵押。案涉房产的抵押符合法律关于担保物权从属性的规定。案涉房产经抵押登记,表明案涉房产存在担保物权的权利负担,对外具有公示公信作用。该抵押登记对三方具有约束力,在没有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约定来确定权利归属。本案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依据法律关系的实质而非仅仅以其外在表现形式进行法律关系的认定,本案债权人与登记上的抵押权人不一致,但实质上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仍为同一,并不产生抵押权与债权的实质分离。该判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颁布之前作出,上述判决理由与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本案对处理该类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10处罚管理人拒不履职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折多宏申请梁平县兴达玻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达玻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指定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兴达玻陶公司管理人。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接管兴达玻陶公司过程中,以不具备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律专业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本院驳回了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辞去管理人的申请,并对其进行破产业务指导。此后,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再次以没有法律专业人才、办理本案产生费用较多而报酬较少为由,坚持辞去管理人职务,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



(二)审理情况

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职务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本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二级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应当服从人民法院指定其作为管理人的决定。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辞去管理人职务未获许可后,仍坚持辞职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为保障破产案件依法推进,本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对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辞去管理人职务的行为进行处罚,将其从本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二级管理人名册中除名,并罚款10万元。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罚款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议后驳回其申请,维持原决定。



(三)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人民法院许可,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对管理人罚款。管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本院指定为兴达玻陶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第一次申请辞去职务未获许可,经本院提供业务指导、说服教育及释明相应法律后果后,仍拒不履行管理人职责,延误破产案件审理进程。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背作为管理人的基本职业操守,对其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通过加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畅通管理人名册“出口关”,实现对管理人名册的动态管理,有助于调动管理人工作的积极性,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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