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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38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非公开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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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08: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则
《公司法》第138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规则描述
《公司法》第138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否则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是,《公司法》第138条只适用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无法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正文
《公司法》第138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并且,《公司法》第138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否则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是,《公司法》第138条只适用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无法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30条“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指出人民法院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并将“交易场所违法”作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一种典型情形。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否则构成“交易场所违法”的情形,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可能给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活动以可乘之机,应当将涉案股权转让合同认定为无效。对国家金融秩序和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优先于个案中交易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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