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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2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涉案合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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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08:48: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规则
《公司法》第142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规则描述
《公司法》第142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除《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情形以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涉案合同无效。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的,质押合同无效。公司及股东都应当知道《公司法》第142条对股份回购及股权质押的限制,因此,与违反《公司法》第35、74条的情形一样,此处不涉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正文
《公司法》第142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并且,《公司法》第142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除《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涉案合同无效。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的,质押合同无效。
《公司法》严格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其原因在于:首先,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会侵蚀公司的责任财产,损害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实质上产生与股东抽逃资本相同的效果,有违资本维持原则。另外,公司内部人可能通过股份回购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公司法》严格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是出于对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公司及股东都应当知道《公司法》第142条对股份回购的限制。除《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情形以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与违反《公司法》第35条以及第74条的情形一样,不涉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涉案合同应为无效。
另外,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的,客观上具有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效果。出于同样理由,该种质押合同也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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