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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8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设定的一系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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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09: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则
《公司法》第148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规则描述
《公司法》第148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行为的,涉案合同无效。即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相对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相对人也应当知道《公司法》第148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设定的一系列限制,因此有义务通过尽职调查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反上述限制的情形。若相对人因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而不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上述限制的情形,就更应承担涉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正文
《公司法》第148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并且,《公司法》第148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行为的,涉案合同无效。
为防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第148条采用开放式列举的方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设定了限制。即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相对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相对人也应当知道《公司法》第148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设定的一系列限制,因此有义务通过尽职调查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反上述限制的情形。若相对人因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而不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上述限制的情形,就必须承担涉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另外,“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还同时违反了《公司法》第16条。“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还同时违反了《公司法》第21条。《公司法》第16条和第20条同样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出于同样理由,与之相违反的合同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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