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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猪下脚料熬油 两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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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14:49: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屠宰场和菜市场回收猪内脏、猪肥膘等猪下脚料,江苏省如皋市两名男子在无卫生、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内,采用油煮油的方式炼制猪油,不到两年时间内,非法销售近百吨,涉案金额达63万余元。
  8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卫生条件极差 原料是猪下水
  据被告人陈某供述,其一般凌晨3点左右到暂住地附近的永兴屠宰场,以最高每斤2.4元的价格向一些经营户收购猪内脏、猪肥膘和猪肚里的水油等猪下脚料,到早上六七点钟每次能收到两百多斤。而被告人蒋某因为腿脚不便,一般固定向做收购大肠生意的李某回收大肠油。据李某说,他专门卖给蒋某,每天有五六十斤到七八十斤,那些肠油人不能吃。有时候,陈某和蒋某两人也到附近的菜市场等地收购零碎的肥猪肉、猪皮等下脚料来熬油。
  陈某和蒋某将回收来的猪下脚料用自来水冲洗一下后,就放到盛有底油的大铁锅里煮,煮好以后,装到绿漆桶里。两人将炼制好的猪油做好标记后共同存放于唐闸街道河西路的一间仓库内,达到一定数量后,专门会有人来运。
  主要销往江西 一般用来炒菜
  炼制好的猪油由被告人陈某负责联系,主要通过通州区张芝山镇聂某的物流公司运往江西省万载县,销售给万载县名优特大市场的个体人员潘某、杨某、魏某三人,再由他们批发零售供人食用。
  法院审理查明,仅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两被告人先后以2.6元至4.2元不等的价格向潘某等人销售猪油29次,蒋某单独向魏某销售猪油1次,共销售400多桶90多吨。潘某等人收到猪油后,将货款打至聂某账户,聂某扣除每桶5元钱的手续费后,将货款打至陈某账户,陈某再按蒋某生产猪油的数量,将货款交给蒋某。被告人陈某销售金额为63万余元,其中陈某帮助蒋某销售21万余元,蒋某单独销售8600元。
  两被告人认罪 恳求从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两被告人都当庭认罪,并且都恳求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蒋某违反国家标准,采用猪内脏等猪下脚料生产销售食用猪油,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陈某帮助蒋某销售的部分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销售的数额处罚,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危害后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地沟油主要是使用废弃的含油脂原料加工提炼出的油,在炼制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将这种地沟油作为化工原料使用并无不当,但用地沟油加工的食品,系有毒、有害食品,长期食用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该案承办法官王冯介绍说,“常见的地沟油可分为四类:一是将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将丙谷胺、酒楼的剩饭剩菜(泔水)经过简单加工提炼而成;二是用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加工提炼的油,以及生产烤鸡、烤鸭等过程中产生的油;三是油炸食品反复使用超过一定次数的油;四是从油炸食品下脚料等其他废弃物中加工提炼的油。”
  “采用猪内脏、猪肥膘等猪下脚料炼制的地沟油酸价明显超标,长期食用酸败油脂会引起头晕、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导致人体必需的脂肪酸、维生素A、D及E的缺乏,引发人体衰老、肿瘤、心血管病等疾病,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王冯说,“被告人为了降低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将生产的地沟油销往江西市场,并由当地商贩再次批发零售供人食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本案两名被告人在无卫生、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内,采用油煮油的方式炼制猪油亦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王冯介绍说。同时,他认为,销售地沟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处罚。王冯强调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行为犯,不必要求危害后果的出现,但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应按结果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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