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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倾力维权 创工伤赔偿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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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22:55: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情】  2009年1月,22岁的农民工吴某在鞍山某工厂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右下肢截肢,但事故单位支付截肢的医疗费后,拒不支付其他相关费用,也拒绝给予相应的工残待遇。没钱请律师,官司怎么打?吴某一家几乎感到绝望了。经人介绍吴某和家人找到了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指派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高级律师姜学琳承办此案。
  经过充分准备和认真研究,2009年7月21日姜学琳代理吴某申请仲裁,但等来的是事故单位给付吴某其他工残待遇合计97949.38元的仲裁裁决。对此姜学琳并不满意,赔偿并不包含一次性赔偿工残者的假肢安装及今后更换等项费用。但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追加赔付这笔费用,难度巨大。
  庭审中,姜学琳根据假肢装配单位的证明和吴某定残时的年龄等实际情况,按照鞍山当地男性人均寿命75周岁计算,吴某日后需假肢更换费用625600元、维修费195040元、假肢安装食宿费8540元,加上其他赔偿等各项费用合计需要906190.68元。根据计算的这一结果,姜学琳参照《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据理力争。这一诉讼主张和姜学琳的法律论证收到了良好效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事故单位一次性补偿吴某合计906190.68元。
  事故单位因对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二审诉讼中,姜学琳援引相关法律条款,抗辩了对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令对方无言以对。2010年3月10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吴某的维权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点评】
  本案是一起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案。法律援助律师利用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积极取证,依法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此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能够达到一次性赔偿工残者的假肢安装及今后更换等费用。援助律师巧妙地根据吴某今后假肢使用费用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费用,合计906190.68元。此判决突破了传统的赔偿方式,由此创制了一个司法判例,也创下了同类同级工残案件的国内赔偿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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