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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生意往来不记账终出错 证据不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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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4 12:4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有着14年生意往来,双方从未记账,仅以流水账的形式记录交易往来,14年间从未错账,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今年年初,因为这种单纯的流水账记账方式的导致双方就是否交付了货款产生争议,最终对薄公堂。  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有多年交易往来,2011年11月,原告刘某发了205包黄豆给被告李某,每包净重118斤,每斤价格为2.85元。2012年1月,原告刘某又发了50包黄豆给被告李某,每包净重116斤,每斤价格为2.6元。后原告刘某按被告李某的要求购买了一台白叶机售给被告李某,价格为5000元,黄豆款加白叶机款共计89021.5元。原告刘某就其与被告李某的每次交易形成了流水账簿,根据双方均认可的流水账簿内容,被告李某于2012年1月2日付款10000元,2012年1月20日付款10800元,2012年2月13日付款20000元,2012年3月5日付款10000元,2012年3月23日付款20000元,共计70800元。被告李某主张其曾于2012年1月13日支付了20000元,认为原告刘某先将该笔货款记入流水账簿,后充抵了2012年2月13日支付的货款20000元。原告刘某主张被告李某尚欠18221.5元,未提供相关欠条予以证实。
  被告李某辩称,他与刘某从事黄豆买卖交易达十四年之久,双方从未发生过纠纷,从未错过帐。2011年11月16日后他在刘某处购买了255包黄豆和一台白叶机属实,但货款已经付清。考虑到他与刘某将继续有生意往来,他多支付了1800元,如刘某不再向他供货应当返还其多支付的货款1800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在原告刘某处购买黄豆、白叶机并支付货款,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就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未能形成明确的一致意见,双方就被告李某是否于2012年1月13日支付了20000元形成了相反意见。而原告刘某是根据其自记的流水账簿证明被告李某尚欠货款18221.5元,被告亦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流水账簿证明已将货款足额支付。双方的解释均有合理性,但流水账簿系原告自制,就双方的解释应当考虑要对被告有利。原告以自制的流水账簿证明被告尚欠货款18221元的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亲兄弟明算账,在商场上更应如此,即使是长达14年的友好合作关系也难免不会因为疏忽记错帐,货物交易、货款支付均应记载明细往来,形成明确、清晰的记账单,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维护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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