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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shihui.cn: 寻求解决“32年冤案、错案”的求助信--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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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07:4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lvshihui.cn:社会各界人士及新闻媒体:
   我叫宁进才,男,194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粮食局饲料公司宿舍一栋三楼302号,联系电话:(宅)0745-7627462,(手机)18974577665.
  因原洪江市(洪江区)人民法院1979年的错误判决,导致我失去人身自由长达五年时间,16年多(1961年至1977年11月20日)工龄被作废。在我的申诉过程中,区人大工委曾将我的申诉报告和材料批给洪江人民法院,然而洪江任您法院既没有认真复查和核实我的材料,直至今日也不敢深入洪江深入到洪江粮食局及其下属个粮店走访调查核实,对于六九年七九年的时候有洪江直属船队,帆船社职工从洞庭湖常德等地返回洪江机船常给别人帮忙带粮票、大米、鸡、鸡蛋、布票等物及洪江62年粮食局存在粮食交易市场,居民可以用粮票兑换和购买粮食的事实不敢承认,不敢深入深入粮店职工调查,总是拖着以所谓的“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充分”的托词忽悠区人大工委,并达到讲我的申诉长期压制的目的。为此,特向社会各界人士及新闻媒体求助,请求你们为我主持公道,平凡冤案、错案。
   原洪江市人民法院既未经调查核实,也没有开庭审理,就于1979年11月8日在洪江影剧院召开大会前,没有人证、物证,就宣布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强迫劳动改造,次日下发判决书,称“宁进才利用工作之便,与宁仁友(同案被告人)内外勾结,在洪江一街、二街、四街等粮店成群结队的人大肆盗窃粮食,……在一九六二年这一九七七年六月期间,共盗窃国家粮食一万三千多斤,……。同年11月10号被送安江监狱服刑。
  我坚持认为自己被蒙冤受屈的主要理由是:
    一、1961年8月1日我在洪江市粮食局参加工作,被分配到二街粮店担任记帐员,专门负责购粮证的登记工作,从未经手过发放粮油的工种,因此,我不具备上述判决书中所讲的“利用工作之便与宁仁友内外勾结,大肆盗窃粮食”的条件。
    二、1970年洪江市粮食局将我从二街粮店调到局机关技术革新办公室工作,专门从事技术革新和改进工作,按照粮食局的安排和部署,先后帮助各粮店安装和调试自动发米、售油器,直至1977年11月,在此期间,我的工种与粮店的具体业务完全脱节,我也从未介入粮店的受理登记、复核、开票、收款、发米的任何环节。因此,上述判决书认定我在一九六二年一九七七年六月期间,共盗窃国家粮食一万三千多斤纯属子虚乌有,说严重一点,可以称之为个别人的栽赃陷害。
    三、原办案机关公检法既没有深入各粮店调查取证,也没有抓到我伙宁仁友共同盗窃国家粮食的真凭实据。只是凭借某个人一纸诬告,就对我刑讯逼供,迫使我屈打成招,长期以来,在我申诉的过程中,洪江法院的个别领导曾讲证据材料扎实,不同意我提出的再审申请,仍而法院却又不敢将我的盗窃案卷宗交给人大、政法委等机关和部门查阅,更不敢向我出示。
    四、在我提出申诉的过程中,我提交了大量的新证据,证实1962年至1977年期间我的工作性质和工种情况,以及粮店办理居民购粮的工种流程和人员分工情况等,均说明我不具备盗窃国家粮食的客观条件和事实,并且我所提交的证据锁涉及的证人均系原洪江各粮店的负责和工作人员。然而,洪江法院既不主动调查,也不对我方证人提供的证言进行核实,而是简单的以证言内容与1979年10月23日宁进才犯盗窃罪而判刑之事没有相关联系,不能作为申诉证据给予采纳。且借口申诉期限远远超过法定期为由,于2009年11月17日,制作一份说明,不受理我的再审申请。
   众所周知,我们党的宗旨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院办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洪江区的法官在现实生活中就不能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明知原案件证据不足、程序错误,却拒不纠正呢?!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尽管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年的法制不够健全,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也不够高,造成我错案的发生,但长期以来,对于我不间断的申诉,法院领导应该给予重视,应该对我申诉的情况做一次仔细核实和查证,而不是一眛的拒绝再审,且不敢将卷宗材料出示给有关监督部门和我查阅,如果这样的话,我只好求社会各界人士及新闻媒体为我主持公道维护法律尊严,因为,再拖一段时间的话,现当年的粮食局正副局长、政工股长、当年当时的专案人员、各粮店主任、各粮店发货员、各粮店开票员、各粮店收款员、记帐员,以及当年当时原洪江公安局局长兼当年开展运动中任组长,还有原洪江法院庭长等人,以上这些领导、工作人员现还在,不过已退休了,如果当粮食局及各粮店的老年人都去世后,我的案子就真的无法查证落实了,因此,我再也没有多少时间这样毫无意义的消耗下去了。
   原区工委书记在接收我的材料后,曾批示有关部门尽快办理,原本已经看到了曙光,可是因工作调动的缘故,书记临行前特派人转告我,对于我的事情还没有办妥表示歉意。
   如今,我深深的感到:我身为一介普通老百姓,生活在社会的下层,既无雄厚的经济基础,也无庞大的社会关系和人脉资源,因此即使有天大的冤情也无处伸冤,只能一眛的无奈忍受,然而,我却死也不甘心,所以,我特向社会各界人士及新闻媒体求助,希望能够得到你们的关心和帮助,并渴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能够使冤案、错案得以纠正平反。
                                                              求助人:宁进才
                                                                 2011年12月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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