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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铁路法院不应再插手涉铁路经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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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20:57: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黑龙江、新疆、福建、辽宁、吉林等多个省区的铁路法院,均在6月与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签署了移交协议。
“铁路法院人、财、物一次性移交给地方,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改革迈出了关键性一步。”曾参与铁路法院改革设计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铁路法院体制改革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我国法治的尊严和统一。
“一家人”模式必须改
2006年,王英博从郑州铁路检察院副检察长调任陕西西安,重建了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担任院长。面对此次铁路法院改革,他“心情非常复杂”。
“走,让铁路法院人感到依依不舍。”王英博说,即便如此,“走”仍然是必须的。因为部门、企业办司法,在一定时期起到了维护发展稳定的积极作用,但现在看来,此举容易引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铁路法院法官同时是企业员工,也让法院公信力大打折扣。
有人曾经这样说铁路法院:端企业的饭碗,干国家的活,公正性从何谈起?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铁路企业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也常常出现当事人要求铁路法院审判人员集体回避,或要求移送地方法院管辖的尴尬局面。
“尽心尽职办案,却不被认可。”在铁路司法机关工作了30多年的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院长郭中英对此深有感触。
郭中英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以往铁路法院法官在案件审理及调解中,虽然做了大量说理释法工作,当事人还是怀疑法官的公正性。法官作出了公正判决,当事人总认为法院偏袒铁路一方。因此,铁路法院改革是大势所趋。
平稳移交案件量未变
“铁路系统不愿意放,一些地方不愿意收;是否将人、财、物一次性移交;硬件设施、工资收入、人员素质等存在的差别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导致铁路法院改革进展较为缓慢。”张泗汉说。
之前,一些地方铁路法院也曾为改革设置过时间表,但最终都是无疾而终。为此,不少群众甚至业内人士都担心,“铁路法院按时完成移交”会存在变数。
事实证明,改革进展顺利,铁路法院人、财、物移交平稳。
据了解,各地铁路法院均成立了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及移交的工作进行了细化和部署。将人员档案、经费、物资和装备登记造册,保证各类报表数据准确无差错;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及人员。
“这几年来,我们一直在为改革作准备,在思想上转变观念,积极提高人员素质,招录的48名大学生,已有40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逐步走上了法官岗位。同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非常重视铁路法院改革工作,省高院院长亲自抓这项工作。”王英博说,这促成了陕西铁路两级法院成为全国首批移交地方的法院。
郭中英介绍说,南京铁路法院移交协议于今年4月6日签订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组织召开会议,就一系列具体移交对接工作进行了研究和讨论。省高院院长对此作出明确要求,8个部门汇报了移交对接工作方案,并建立每月例会制度,确保南京铁路法院工作有序开展。
“移交后,我院队伍稳定,受理的案件暂时没有发生变化。”郭中英表示,为充分利用铁路法院的司法资源,根据最高法的要求,南京铁路法院今后还将办理省高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建议设铁路高级法院
改革同样带来了一些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官们面临的问题就很现实:如果按照地方工资标准,每月工资将从原来的5000多元降至3000元左右。因此,他们期待设立过渡期。
“由于目前铁路法院所管辖的案件未变,办案区域遍布全国铁路和全省各地,具有‘小规模、大半径’的办案特点。改革后,我院人、财、物归江苏省高院管理,而案件的二审和审判业务指导、监督仍旧归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存在着管事管人分离的问题。”郭中英指出,应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做到管事管人相协调。
郭中英说,改革设置了3年人事冻结期,铁路法院的人员不能出、不能进、不能提拔,甚至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办不了退休手续,将造成审判资源缺乏。这些问题都需要找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改革对全国4000多名铁路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法院应当尽快组织有针对性培训。同时,应明确一定期限内,铁路法官如果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不得担任法官职务。”张泗汉建议,在案件管辖上,原先铁路法院管辖的都是铁路系统、沿线发生的刑事案件,后来将涉及铁路的经济纠纷等案件也纳入了管辖范围。改革后,铁路法院应该以专属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为辅,不应再“插手”涉及铁路的经济纠纷案件。
张泗汉认为,铁路法院案件管辖、审理都有别于普通法院,专业性很强,一审为铁路中院审理的案件,二审由不熟悉此类案件的地方高院审理,存在不协调。“长远而言,铁路法院应当朝着自成体系的方向发展,可以在北京设立一个专门的铁路高级法院”。本报记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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