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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布中小学财务制度意见稿严禁举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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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20:58: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北京消息 教育部、财政部昨日发布《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要求,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意见稿指出,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意见稿要求,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拟要求中小学校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意见稿指出,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意见稿提出,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四)资产使用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六)教职工、学生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拟禁止中小学校使用财政拨款及结余对外投资
意见稿指出,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见稿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拟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
意见强调,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意见指出,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拟禁止中小学校公用支出用于教职工福利
意见稿指出,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意见稿提到,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意见稿要求,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意见稿强调,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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