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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群众生命健康 明知药品无批号仍销售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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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16:04: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在明知所售药品无药品批准文号等手续的情况下,仍然同意销售该批药品。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冼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1、2009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冼某携带所谓治疗气管炎、哮喘等疾病的药丸、药粉(主要为红、黑、灰、白四种颜色的小药丸和一种白色药粉,药品无生产批号、无药品名称和用药说明。)来到江西省星子县华林镇租住王某(另案处理)的住房向周边群众销售。在星子县华林镇销售该药大约3个月时间后,冼某离开星子县。后被告人冼某将药品邮寄给王某,由王某来销售并从中分取利润。被告人冼某离开星子县之前留下一个银行卡号给王某,让其将有关款项汇至该卡上。至2011年案发时止,王某被查扣的售药帐本记录显示,共销售了188个疗程、销售金额3万余元。
  2、2009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冼某携带上述药丸来到江西省永修县虬津镇,租住在被告人魏某位于该镇文卫路的住房向虬津镇周边群众销售药品。被告人冼某在虬津镇及虬津镇周边乡、镇、场大量张贴药品宣传小广告,宣传药品疗效,以吸引患者和患者家属购药。7月份左右,被告人冼某称其要离开永修县,希望被告人魏某接手销售药品。被告人魏某在明知冼某所售药品无药品批准文号等手续的情况下,仍同意接手销售药品。二被告人约定,冼某离开永修县后负责将药品邮寄给魏某,魏某销售药品留取约定利润后,将冼某的利润等相关款项汇至冼某指定的银行帐号上。从魏某接手销售药品至2011年3月9日其被查时止,魏某共累计汇给冼某人民币16000元左右。
  3、2010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冼某来到江西省德安县聂桥镇租住在张某(另案处理)家,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销售药品1个月左右,而后由张某接手销售药品,冼某负责邮寄药品至2011年2月份左右。
  经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被告人冼某、魏某销售的药品为假药,其所含成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认为,被告人冼某、魏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时被告人冼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星子县的销售金额有误,但被告人对此无异议,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冼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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