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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乙亥牙不服行政裁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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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23:00: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东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乙亥牙,男,1945年6月2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乙亥牙不服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循行初字第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乙亥牙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住房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对其申请办理“两证一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项未予明确答复为由向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4年7月22日以(2014)循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韩乙亥牙的诉讼请求。现韩乙亥牙于2014年8月28日再次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和诉讼请求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故原审法院裁定对韩乙亥牙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凌文运

审判员  汪 茹

审判员  幸定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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