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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汇:杨金柱是神经病吗?(转载)--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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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23:35: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杨金柱有没有精神病?【转载】
  
  
  
  针对杨金柱为了李庄整天在网上像个怨妇说爹骂娘的各种表现,用我掌握的心理咨询知识免费为他做了下诊断,初诊结果他不但有病,而且还符合重症偏执型人格精神病人相关条件,建议及时到精神病医院就诊确认,以免恶化病情,害人害己。
  
  从精神病学书籍中获知偏执型人格又叫妄想型人格,其行为特点常常表现为:极度的感觉过敏,思想行为固执死板,敏感多疑、心胸狭隘;爱嫉妒,喜欢在背后说风凉话或公开抱怨、指责别人;自以为是,自命不凡,对自己的能力估计过高,在工作和学习上往往言过其实;不能正确、客观地分析形势,有问题易从个人感情出发,主观片面性大等等。
  
  其表现特征:
  
  1.杨金柱最近这段时间主要通过网络等形式攻击重庆打黑行动,诋毁重庆司法机关和政府领导人形象,对于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帮助、规劝和引导话语听不进去,过分警惕和防卫,毫无根据的怀疑猜测与他不同意见的人都属于他眼中的“重庆五毛”。其广泛猜疑,过分警惕与防卫,无根据将他人无意的、非恶意的甚至友好的行为误解为敌意和伤害,符合偏执型人格精神病人表现特征之一。
  
  2.杨金柱认为自己当了25年律师很有资历和本事,重庆打黑都是黑打乱劈柴,重庆司法界、重庆政府问题大,司法部、中央政法委等都有问题,中国法治进步离不开他,自比康有为、谭嗣同等历史名人,自以为是,自命不凡。其自以为是,自命不凡,对自己的能力估计过高,在工作和学习上言过其实,符合偏执型人格精神病人表现特征之二。
  
  3. 重庆打黑过程中对罪犯李庄的处理,那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无论重庆警方的证据材料多么详实,他都会忽视和怀疑,他认为李庄无罪就应该无罪,很难以说理或事实来改变他的错误想法。其脱离实际地好争辩与敌对,固执己见,忽视和不相信与他想法不相符合的客观证据,很难以说理或事实来改变他的错误想法,符合偏执型人格精神病人表现特征之三。
  
  因患者杨金柱具备以上三项症状,顾诊断为偏执型人格障碍精神病人。像他这种偏执型人格的人很少有自知之明,对自己的偏执行为持否认态度。为了杨金柱本人身心健康,为了让其不在骚扰广大网民,特为其开出敌意纠正训练处方,希望杨金柱本人要引起高度重视:
  
  (1)要经常自我提醒不要陷于“敌对心理”的旋涡中,事先自我提醒和警告,处世待人时注意纠正,这样能明显减轻敌意心理和强烈的情绪反应。
  
  (2)要懂得只有尊重别人,才能得到别人尊重的基本道理,要学会对那些帮助过你的人说感谢的话,不能不理不睬。
  
  (3)要学会向你认识的所有人微笑,可能开始时你很不习惯,做得不自然,但必须这样做,要努力去做好。
  
  (4)要在生活中学会忍让和有感恩,生活在复杂的大千世界中,冲突纠纷和摩擦是难免的,这时必须忍让和克制,不能让敌对的怒火烧得自己晕头转向,要常怀感恩之心,感谢社会和政府给大家带来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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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1-5-6 23:37: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律师应当自觉拒绝炒作
    李庄漏罪案终于告一段落,回顾近几个月来的日日夜夜。我个人认为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冷静思考。
      一、很多人在网上造势,认为重庆司法机关审判李庄漏罪案,“律师只有陪练”,李庄入罪早成定局。而且这种贴子最多。回过头来再看,这些观点无疑都是错误的,有许多人无疑都被狠狠地扇了一记耳光。这再一次证明,网络舆情的极不可靠。同时也再一次证明:法官、检察官独立意志的必要。
      二、就李庄漏罪案,引来人们关注是必然的。一是因为李庄是在闻名世界的重庆打黑中栽水的,重庆打黑本身就是一个应该关注的话题......律师更多更强烈地关注李庄案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有许多律师对李庄案的关注方式,无疑是低级、错误的。比如杨律师等四处乱放话、乱动作。比如陈律师,他骨子里就没有相信过重庆会判李庄漏罪不能成立。律师作为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自己对法律、对司法体制都没有信心,那早就该“回家种红薯”了。
    不得不佩服周立太律师,那才是老江湖。他写《李庄有没有罪天都不会塌下来》几乎遭万人唾骂,但他的观点现在看来是正确的。律师们不必眼红周立太的名震天下,早些时间你们为什么不写一篇《李庄有没有罪天都不会塌下来》这样的贴子呢?不然你们也可能象他一样红了。看来周立太不是浪得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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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1-5-6 23:39: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五、李庄漏罪案今天的结果,不是网络维权的结果,不是李庄律师团队伍实力的结果,不是李庄的胜利,不是中国律师的胜利,应该是中国法治精神的胜利。那种归结于是中国律师胜利的论调,只不过是律师们的自娱自乐。律师是一个大群体,其内“什么鸟都有”。周立太贴子说“一个李庄案暴露了中国律师的群体浮躁”,此话为真。大家上律师汇 lvshihui.cn走一次自然就知道为什么此话为真。一个公正的判决,绝不是网民们可以通过吵架、骂街就可以吵骂出来的,也绝不是一个、甚至一群律师精英以职业技能甚至是以游离于法治规则之外的表演可以实现的。
    李庄案的一、二季,让内行们同时目睹了律师的伟大和庸俗。陈有西律师的职业水准绝对是顶尖一流,斯伟江、杨学林律师的职业水准绝对也是顶尖一流。但前后律师给人们的记忆却绝对是不一样的。陈有西因为李庄出了名,但他丧失对法治精神的信仰和信心,他为了李庄不忘炒作自己,表演令人生厌,他最终也没有为李庄洗脱罪名。斯、杨律师,特别是杨学林律师辩护时一直内心平静,步步为营,讲理论法,入情入理,感人至深,事后他们也没有公开发表更多的言论,但结果是公诉机关撤回了对李庄漏罪的公诉。我们不得不称道这两位律师的伟大。凡法律人都应该学习杨学林律师严谨、内敛、对法律和司法审判无比敬畏的职业信仰和道德操守。
      最后,我最想说的是:李庄一案,大家不要再炒作了,让网络清静,让李庄清静,让李庄家属清静。还有一句话:律师应该拒绝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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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1-5-6 23:39: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杨金柱惯用的伎俩之一就是在互联网上经常登载有关自己“过劳死”、投湘江自尽、写遗书以及装神弄鬼等文字描述,以此丢人眼球,抬高自己,争取民众及网友的同情与支持,达到其行骗的目的。然而,“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成”,只要我们剥掉杨金柱装死、假死、装神弄鬼的伪装,其忽悠民众及网友的骗子嘴脸暴露无遗。
  
  2006年6月,杨金柱在其“法律梦想网”中先后撰文《知名律师死里逃生获感悟》、《三鞠躬拜谢急救医生》等文章中,详细描写了杨金柱 2006年6月5日晚上“过劳死”的一幕,但杨金柱装病假死闹的这一幕假戏却瞒不过明眼人的“火眼金睛”。现在,让笔者来一一剥开杨金柱装病假死的伪装:6月5日晚上9时许杨装病单个人前往湘雅附二医院急救科“急救”,当晚11点有关人员赶往看望杨金柱时,杨神志清醒,对答如流,一切正常,6月6日杨金柱即在自己的办公室正常工作,接待当事人……,一点也不像杨自述的“疲劳过度,已经死过一次”那样危言耸听。更为蹊跷的是,杨金柱怎么会有先见之明,知道自己会得病,得什么病,从而“(留下遗书‘过劳死’)”?笔者以为,杨金柱6月5日那天晚上不是什么“过劳死”而是故意闹的一场“故闹死”,是装病假死,是杨金柱一手炮制用来蛊惑人心搞炒作的“杰作”!
  
  2007年8月5日,杨金柱在《“律坛怪侠”开博之真情告白》中写道“2006年6月5日晚……至心力衰竭……昏迷中不见阎王小鬼,唯在黑暗中听人耳语:这个人回去吧!这个人回去吧!”2008年4月,杨金柱在《签网友问之一:我为唐家提供法律援助,不存在进行炒作沽名钓誉!》中描述“……怪侠突然泪眼濛濛……唐家波竟从电脑里爬出来向怪侠跪拜,七窍流血高声大呼‘怪侠救我!怪侠救我!’”2006年6月,杨金柱在其“法律梦想网”撰文的相关文章中也有类似的描述。人世间哪有鬼怪?如果不是金柱装神弄鬼,就是杨神经错乱。广大网友千万不能相信其鬼话、疯话!
  
  2008年4月28日,杨金柱通过其新浪博客登载了两份“遗嘱”,两份“遗嘱”不是写给其妻儿老小,却写给“张彪、力波、茂林诸弟子”“遗嘱”中丢人眼球“吾于2006年6月5日晚上因劳累过度心力衰竭在湘雅附二医院差点死去,昏迷前最后一刻因无法说话而流泪不止,所痛苦者乃未留下遗嘱也!……连续受理二件冤案,难度超过吾以前所办之任何案件。吾深知当前面临处境之凶险,网友们均以各种方式提醒吾注意安全。为防万一,也为吾死而无悔,特为诸弟子立此遗嘱。”除第五点“吾于三月份和王利明教授谈妥,自今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每年捐献10万元设立‘杨金柱律师奖学金’,……因受理唐案而耽搁,吾将尽快办妥此事……”外,其他内容均不涉及财产内容,且所有的内容均冠冕堂皇,泛泛面谈,尽力标榜自己。但个多月来,杨金柱并未“处境凶险”,也没有“万一”,其立遗嘱的前提根本不存在,更没有“尽快”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捐献今年的10万元“杨金柱律师奖学金”,充分显示出杨金柱借“遗嘱”作秀,炒作,愚弄善良的网友和民众。“多行不义必自毙”,“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杨金柱厚颜无耻,以“死”行骗,终将“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将自己骗进牢里,“死罪可免,活罪难逃”,也大不必立什么“遗嘱”。
  
  杨金柱在网上多次叫嚣“自沉湘江,以飨国人”,其在2008年4月18日中午“涕泪双流”地“悲壮通告:如果唐门冤案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仍未查清事实,杨金柱在这场正义和邪恶的战斗中败下阵来,国庆节那天我将在北京爬上共和国的最高楼层,用最惨烈的‘粉身碎骨’的方式报答支持我的亿万网民!报答我的亲爱的共和国母亲!”悲哉、壮哉!杨金柱不愧是行骗大盗,扇情高手。此言一出,令网友悲恸万分!当然,再怎么悲壮杨金柱也不能与屈原屈老夫子相提并论。屈原忧国忧民,自沉汨罗江,令后世所景仰。而杨金柱因一己私利(杨已收唐女为自己的干女儿,干爹为干女儿“粉身碎骨”,也是情理之中的事)跳楼自尽,虽悲壮无大义。不过国庆节已入倒计时,“十一”大限一到,杨金柱再拿出行骗的一惯伎俩,你可不能找借口不跳楼喽!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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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1-5-6 23:41: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杨金柱到底是什么货色》在网上登载后,杨金柱沉不住气了,像只疯狗一梯,呲牙咧嘴嗷嗷叫,到处撒狗尿、拉狗屡,一副病态,扬言要与笔者决斗,呸!你够格?“以彼之道,还此彼身”,杨疯狗不总喜欢利用网络进行恶意炒作,诽谤他人吗?我也上上网看。当然,对付一条杨疯狗,我只要拿一“打狗棍”就可以叫其“死翘翘”。几年前,律师同行一篇“痛打落水狗”,打得杨疯狗(那是还未疯)带着几只小母狗从湖南灰溜溜流落北京街头巷尾,捡拾残羹剩饭维持生计,真是大快人心!如今,杨疯狗,既是疯狗,又是十足的丧家之犬,笔者真想抡起“打狗棍”,过一过打疯狗之瘾。
  
  打野狗不犯法,打疯狗更是义举。近年来,长沙警方一直在大力清理“禁养犬”和“无牌无证犬”,杨疯狗肯定属于警方大力清理的对象。狗咬了人,人是很痛苦的,而且易得狂犬病。还是有位市民说得好:对于狗,特别是疯狗“该抓的就得抓,该打的就要打,该杀的就要杀。对狗人道就是对人残忍。”杨疯狗,看来你在星城是呆不下去了。你也许知道,自己的末日就要到了,因而为自己写了多份“狗屁不通”的“遗嘱”,让人啼笑皆非。还是让笔者为你代写这份遗嘱吧!遗嘱内容如下:
  
  立遗嘱者,杨疯狗,本名杨金柱因疯得此名,本狗在世时,好欺名盗世搞炒作,人称诈骗狗,无信可言,不学无术,寻花问柳,身边常配有年轻貌美的母犬数只,或曰弟子或为小秘书(实乃“小秘”),朝夕相处,以致于与犬妻不和,经济入不敷出,也没能给唯一的犬子留下任何财产,流落街头,终被世人所唾弃痛打。今疯病已入膏盲,将不久于犬世,特立此遗嘱:
  
  一、若吾死去,望诸弟子牢记吾平日之教诲,吹吹捧捧做人,假心假意做事,以行骗为立业之本。律师是不拿枪的强盗”,吾从事律业二十余年,唯靠收当事人的黑钱,惹得当事人投诉不断,望汝等继承吾之衣钵,吹牛行骗,吾虽死亦无憾矣!
  
  二、吾年过五十,就行骗而言,诸弟子尚不如吾。律师是吹出来的,骗出来的!如不行骗,绝对做不了一个有钱的律师。吾死之后,望诸弟子行骗有加.如此,他日之成就,诸弟子当在吾之上。吾虽死亦无憾矣!
  
  三、诸弟子入门之初,吾反复告诫:须有做“大骗师”的志向,方能入杨氏之门。吾曾说过:中国律坛目前有“名律师”,但少“大骗师”。所谓“大骗师”者,当一身歪门邪气,为自己腰包不辞劳累,冲锋陷阵,虽万死而不辞!吾日常虽以“大骗师”的标准以自勉,但离“大骗师”的距离尚远,故吾只敢称“律坛神经”。若他日诸弟子中能出一二个“大骗师”,吾虽死亦无憾矣!
  
  四、吾死之后,望诸弟子紧密团结,使杨骗之旗帜不倒。张彪可勘掌门大印,博士毕业后应继续做博士后。力波、茂林、李理、胡婷、林芝、陈潇潇诸弟子应努力考上博士。力波、茂林在吾身边多年,与我朝夕相处,应竭尽全力辅助张彪。吾死之后如通程所继续存在,诸弟子当不离开通程所,因通程所乃吾一手骗建,见“通程”则如同见吾本人.如通程所不存在,则诸弟子可单建一所,命名“湖南精神病律师事务所”可矣。如此,吾虽死亦无憾矣!
  
  五、“杨金柱律师奖学金”那是骗人的,吾也并未与王利明教授谈过,王利明教授也不知道吾为何许人也,吾在网上承诺今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捐献10万元那也是骗人的,吾哪有钱奖励家境贫寒之优秀研究生?只为炒作而矣。吾死之后,望诸弟子继承吾之遗愿,继续以此炒作,吾虽死亦无憾矣!
  
  在此特别声明,本狗死后,狂犬病毒不去,人不可近身,皮肉不可食用,请深埋于地下(不行,这样会污染地下水),还是火化去得干净。
  
  乌乎,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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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1-5-6 23:42: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自食其言的杨金柱【转载】(廖旭东律师)
  
  2010年4月19日,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杨金柱律师在新浪博客上发表<<关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作出司法解释的律师意见书>>,杨金柱律师将律师意见书发布国内各大网络,征求国内万名律师签名,签名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25日。杨金柱在4月25日的博文中向世人承诺:如果5月25日自愿签名的律师没有达到1万名,将宣布终身退出中国律坛。
  2010年5月6日, 在意见书上签名的律师,远远低于一万名, 杨律师以遇到重大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为由,停止了签名活动.
  5月8日,杨律师发表博文《杨金柱:一个公民和一个律师的真情告白》,对其继续留在中国律坛做了三点说明,对没有履行弃律从文的诺言进行了辩解。
  2010年5月18日,杨金柱在博文<<杨金柱律师对有关事项的说明>>中再次承诺: 从即日起,杨金柱律师将不再在新浪网《律坛怪侠杨金柱的博客》上公布给领导机关或领导人的信件。可是不到五个月,杨律师又自食其言.
  读完《杨金柱:一个公民和一个律师的真情告白》后,谢浩律师有感而发<<看杨金柱律师“一个公民和一个律师的真情告白”有感>>博文,认为:诚信,是人类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石,是值得正义之士用自己的生命去捍卫的价值理念。作为律师,首先是要讲究诚信。“言必信,行必果”,是一个律师起码的执业操守。身为大律师,尤应时刻牢记,模范遵循。杨律师作为在律师界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律师,既然说了,就应该做到。
  我不认识杨金柱律师,只是通过网络,对其情况略知一二,杨律师自称 “律坛怪侠”,在网上,经常对全国发生的重大法律事件,发表自己的独特的观点,其观点也多为“怪论”,故吸引了不少网民的眼球.
  现代中国已是法制社会,每一个人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每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作为一名律师,应该按正常的.合法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切勿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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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1-5-6 23:44: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杨金柱律师,你到底是不是精神病,在如此众多的事实与证据面前,不容你抵赖。
  如果你不是精神病,那么你在自己的网站上发文说自己有精神病,为自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进行辩护,就是在隐瞒事实,欺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欺骗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因为你知道精神病人在发病情况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承担敲诈勒索罪、诽谤罪、强奸罪、重婚罪、诈骗罪等罪行的法律责任。
  如果你确实有精神病,那么你现在是不是精神病又复发了?你的监护人、小蜜们是不是没有及时给你喂药?如果是这样的话,我还是建议你的监护人把你送到精神病院去吧,在那里你才能找到你的玩伴,找到你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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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23:52: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转载】驳杨金柱律师敦请王胜俊院长辞职的公开信
  
  陈界融
   2010年10月8日,湖南律师杨金柱先生在网上发表《杨金柱律师敦请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引咎辞职的公开信》(见附文),在法学界引起渲染大波,今日,我仔细拜读了数遍原文,觉得杨金柱先生的“引咎辞职”诉求,不符合引咎辞职的法定要件,应当“依法驳回”,理由如下:
  我们不妨先看看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法定要件:
  中国共产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则》第14条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在第15条更是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 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通过这些条件,我想我们都是搞法律的,感情代替不了法律!虽然全国法院系统存在着很严重的问题,虽然杨金柱先生所反映的案子在程序上有所不当(实体我们不得而知),但这是不是王胜俊同志的领导责任(法律责任)?道义责任?政治责任?
  如果是王胜俊同志的法律责任,是他的决策责任、用人责任、管理责任还是监督责任?必须明确具体指出来,否则,你的诉求就是“于法无据”的!小子不才!很难从杨金柱先生的“公开信”中看出应当依法追究王胜俊同志的哪种责任?这种责任是不是达到引咎辞职所必须的“主要领导责任”程度?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从杨金柱先生的“公开信”,我的确看不出来杨先生所言哪一条符合王胜俊先生能够或者应当“引咎辞职”的法定条件?更没有“责令辞职”的条件成就!不妨,小子我把杨先生的“公开信”逐点分析,谈一下个人愚见!
  “首席大法官在国家的地位极其受人尊重。首席大法官必须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方能胜任其重大职责。我在你公开的简历中看到,你于1964年-1968年在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学习,大学学历。你此后没有在任何政法院校进行过专业的法律学习,也没有获得过任何法律专业的学历。你严重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客观上使你不能有效地履行首席大法官的职责,不能有效地完成党、国家、人民寄予你的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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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1-5-6 23:54: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转载】驳杨金柱律师敦请王胜俊院长辞职的公开信(二)
    
    陈界融
  
  我完全同意杨先生“首席大法官必须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方能胜任其重大职责”的观点,但紧随其后的即是以“以文凭论英雄”的错误观点!你自己也不是学法律出身的,本科是学中文的,这也不妨碍你成为有名的大律师!王胜俊同志没有学法律,但从他的工作经历,到最高人民法院后提出的一些思想观点,也看出他也是懂法律的,甚至是个法律专家!但我研究王胜俊同志的法学思想,可以说,他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太强太浓,社会法学派或经济法学派思想太弱,有些思想貌似“穷人法学”思想,如“司法为民”的思想,“当事人满意”的思想,等等,充其量是“有其心,无其果”,没有注意法律经济法思想的引入,必然导致“穷人权利更穷”,“富人权利更富”的不公平、不正义现象发生,所以,他只不过主张A学派法学思想,不理会或反对B学派法学思想,但,你不能以本科不是学法律的,就说人家没有法学思想,不懂法律知识!这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是站不住脚的!相反,我在司法实践中,也曾发现,一些部队转业的、本科不是学法律的,他们只要认真学习,时时进步,也有着高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深厚的法学思想!
  “司法腐败是所有腐败中动摇国本根基、危害政权安全的根本性腐败。司法腐败直接导致丧失司法正义。司法丧失正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丧失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在你的任期内,你未能有效遏制法官腐败,自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丅松有以下,各地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法官腐败案件层出不穷,窝案串案越来越多。法官腐败,使人民不相信法律,使人民不愿意走法律程序,使整个社会官民对抗的群丅体性事丅件越来越频繁。这不仅直接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也严重影响了中国司法在国际上的声誉,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作为首席大法官的你,应当对此承担领导责任,这是我敦请你引咎辞职的第一个原因。”
  的确,司法腐败令人痛心,甚至腐败不除,我都不愿意,这一点,为任何一个热爱党,热爱国家,爱戴法律的人所共识,但,司法腐败就由王胜俊同志担当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吗?恐怕不能这么说!如果杨先生能够指出哪个腐败的法官、教人腐败的规定等,是王胜俊同志提拨使用的、监督过失的、亲自制订的,或者此类腐败的事和人是在他的任内所为的,等等,王胜俊同志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甚至如果王胜俊同志主动辞职,效果更佳!但,杨先生所举的事,任何一个都不应当由王胜俊同志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下,怎么“敦请”人家辞职呢?
  “最高法院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法院。最高法院应当推动司法进步,应当领导中国各级法院遵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对待民众的诉求,通过公正审判化解社会转型时期集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但在你的任期内,中国法院系统没有勇于承担处理社会矛盾的重任,没有正确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节器的作用,而是把大量的法律问题社会化、把法律案件政治化,不负责任地把法律能够处理的社会矛盾推给党和政丅府,直接造成全国各地比如血拆自焚事丅件频发,导致官民对立、党群关系紧张。你在任期内不仅没有推动中国司法进步,而是造成中国司法的大倒退,以致江平教授等老一辈法学家痛心疾首地发出“中国司法大倒退”的呐喊,这是我敦请你引咎辞职的第二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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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1-5-6 23:55: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转载】驳杨金柱律师敦请王胜俊院长辞职的公开信(三)
      
      陈界融
  
  杨先生的这个观点,如果作为一个合理化建议或者民意反映,这完全可以,但是,如果把这个观点、思想、看法,作为“敦请”王胜俊同志“引咎辞职”,我个人认为,不符合法律逻辑!首先,法院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法院是“定纷止争”、居中裁判、实现社会最大民意的(职能)。建议杨先生重温毛泽东同志伟大哲学著作《实践论和矛盾论》,如果时间还允许,我们共同再多看看法理学著作。但有一点,我个人认为,如果法院是解决矛盾的观点能够成立,杨先生前面的“司法腐败”的论述,让王胜俊同志担当责任就是不成立的,因为,任何一个职能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会制造出新的矛盾,即如药品的毒副作用一般,这都是正常现象。其次,拆迁自焚事件,根本不是法院“直接造成”的,但法院不公平司法,可能导致拆迁纠纷,人们不到法院诉讼,而以极端的暴力解决事件的!但,我个人认为,这是思想和制度问题!不是工作问题。既然法是统治阶级意识的反映,既得利益者(有钱的、当官的、红二代等)就是现时的“统治阶级”,他们想让你拆迁,你就得拆迁,这就是法律!法院他能判不拆迁吗?否则,法律就不是统治阶段意志的反映!再次,我个人也承认当下司法大倒退!但,你“敦请”王胜俊同志引咎辞职,就应当指出司法大倒退与王胜俊同志的领导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样,才让王胜俊同志承担责任,有理有据!令人遗憾的是,该文统稿缺乏战斗力!内容虽衰!勇气可佳!
  “最高法院是保证中国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这道闸门失守,中国的法律岂不成为一张废纸?腐败、昏庸至极点的晚清慈禧太后尚能审理杨乃武、小白菜一案,而今日之最高法院竟比不上晚清的大理寺!人命关天的大事,最高法院竟敢视为儿戏,这是我敦请你引咎辞职的第三个原因。”
  杨先生“最高法院是保证中国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的观点,小子不才,好像有点读不懂!什么是“闸门”?我小时候就知道,闸门就是挡水和放水的。如果杨先生想把“司法正义”比喻为水,那么,就应当让“司法正义”之水,浇灌中华大地,就应当打开这道闸门!如果“这道闸门失守”,应当是好事,司法正义之水就会恩泽我13亿华夏国人,怎么能导致“法律岂不成为一张废纸”?不知道杨先生另有所指,还是小子我脑子“注水”了,有问题了,反正,我读不懂,不理解!
  统合杨先生的三个理由,我个人认为,没有任何一个理由,属于王胜俊同志应当或可以“引咎辞职”的,杨先生的“诉求”,显属“于法无据”或者“无理取闹”,应当“依法驳回”!我倒建议杨先生撤回该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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