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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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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明批重庆文字狱“彭水诗案”暗批“李庄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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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1-5-4 13:3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朱运德律师  发表日期:
  编者朱运德律师按:2011年4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执政者当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德之编者按,大谬也。欺苍生愚,犯天忌而欲伐人,观者目瞪口呆!
  希望“朱运德律师”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言论和做法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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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楼主| 发表于 2011-5-4 23:47:00 | 只看该作者
  2011年04月30日 07:22
  凤凰网资讯 > 评论 > 凤凰解读 > 正文独家解读:人民日报呼吁包容异质思维的深意  
  来源:凤凰卫视 作者:郑浩
  该文值得品读。我对该文看法不发表意见。任何人都有解读的权利。即使与我的解读不一致,我也不想谩骂。更不需要别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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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11-5-5 08:08:00 | 只看该作者
  用编造出来的虚假命题来发表长篇大论,无论你的目的善与恶,这都是对网友们的一种侮辱,也是对法律论坛的一种亵渎。因为你是“律师”,并自称“懂法”,而且还试图用法律武器去攻击别人,所以你应该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何来“2011年4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何来“《执政者当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这篇社论文章?你应该清楚,包容“异质思维”不是指包容你这种荒唐做法。蛊惑、煽动、编造、歪曲、篡改、恶意解读、强词夺理,这是一种遭人唾弃的恶习;为自己做错事而道歉,这是一种值得称赞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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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21:25:00 | 只看该作者
  谁应该为彭水诗案文字狱道歉?李庄案为什么反响这么大?人民日报评论发表日期跟李庄案撤诉决定日期时间仅仅是巧合,还是执政者在反思自己有没有包容心?到底谁在做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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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11-5-5 22:04:0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真会意淫,你是不是也常常手淫?哈哈,开玩笑的楼主莫生气。人民日报头版和人民网首页上百次报道弘扬重庆的改革成就,你咋没有这么发挥过???楼主请你查一查2011年4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执政者当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是在哪个版面?据我所知是发边在第15版的观点版吧,意思是一家之言,百家争鸣嘛,哈哈,并不代表官方立场。其他律师别接着自慰了,你们真要继续,还不如演日本AV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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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11-5-5 22:13:00 | 只看该作者
  “彭水诗案文字狱”、“李庄案为什么反响这么大”、“人民日报评论发表日期跟李庄案撤诉决定日期”等问题,这些与你均无关系;而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执政者当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朱运德律师编者按,这些与你均有关系。这是你的主贴,检查自己的言行是否正确,比揣度别人的是是非非,更令人看重。人贵有自知之明,敢于检讨自己胜过善于指责别人。你在这里发表不实之贴,且顾左右而言他,这样做很不好,对自己的品行、教养、素质都会带来不良影响。律师与网民不同,社会对他们的苛求度不一样,这一点你应该知道。所谓“暗批‘李庄案’”,那是你的主观臆断,也是你有目的地牵强附会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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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11-5-5 22:28:00 | 只看该作者
  @朱运德律师 2011-05-05 21:25:31
  谁应该为彭水诗案文字狱道歉?李庄案为什么反响这么大?人民日报评论发表日期跟李庄案撤诉决定日期时间仅仅是巧合,还是执政者在反思自己有没有包容心?到底谁在做错事?
  -----------------------------楼主真会意淫,你是不是也常常手淫?哈哈,开玩笑的楼主莫生气。人民日报头版和人民网首页上百次报道弘扬重庆的改革成就,你咋没有这么发挥过???楼主请你查一查2011年4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执政者当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是在哪个版面?据我所知是发边在第15版的观点版吧,意思是一家之言,百家争鸣嘛,哈哈,并不代表官方立场。张冠李戴,借题发挥,但感觉是,风马牛不相及啊,哈哈,其他律师也再别接着自慰了,你们真要继续自慰,还不如演日本AV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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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11-5-5 22:52:00 | 只看该作者
  朱律师 看你把五毛气的  这就是你的不对了 要是给它们气死了 主子会 以此入你罪的 咳 五毛 千万保重身体 没你们 论坛真的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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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楼主| 发表于 2011-5-6 07:03:00 | 只看该作者
  我一点也不生气。为什么要生气呢?我既不是彭水诗案和李庄案的制造者,也非水手?我不生气。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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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楼主| 发表于 2011-5-6 12:57:00 |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里面提到这两个案子,就是说这两个人不管他是出于怎样的一个目的,他的文章写的是不是切合实际,至少他们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对当地的一些不良的风气进行了批判。因此不应该漠视他们的权利,不应该不容忍他们的这种所谓的“异质思维”的方式和模式。所以这个文章里面也提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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